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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享受“分红”?轻松获取高额报酬?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千万不要轻信
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涉嫌“帮信罪”
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最近
唐山警方抓获多名涉嫌“帮信”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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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路北警方广辟线索、细化举措,持续保持对涉诈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近日,民警远赴江苏东海、泰兴两地,成功抓获2名涉嫌“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

2月22日,刑侦大队反诈中队接到某公司报案称,被人冒充公司领导诈骗198万元。民警经过核查发现,涉诈资金转入霍某华(男,50岁,江苏东海人)、屈某庭(男,28岁,江苏泰兴人)名下的银行卡。民警经过研判,掌握了二人的活动轨迹,随即奔赴东海、泰兴两地,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于2月24日将2人抓获。经查,霍某华名下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100万元,非法获利1300元;屈某庭名下3张银行卡合计接收涉诈资金50余万元,非法获利600元。目前,上述2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近日,路北警方抓获3名涉嫌“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

2月16日,刑侦大队反诈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媛(女,26岁,唐山滦州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遂将其传唤到案。经讯问,王某媛交代了与其一起出售银行卡的刘某(男,43岁,山东青岛人)和她们的上线尚某斌(男,22岁,唐山开平人)。办案民警根据王某媛的供述,成功将刘某、尚某斌抓获。经查,王某媛和刘某共出售银行卡二十余张,并配合“跑分”团伙转账,涉案金额高达三十万余元,非法获利四千余元。尚某斌收购银行卡并出售给“跑分”团伙,非法获利五千余元。目前,上述3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玉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严格按照县局党委的安排部署,认真梳理分析各类逃犯藏匿线索,持续加大对网上逃犯的抓捕力度,坚决消除社会安全隐患。近日,该大队多措并举,6天内连续抓获3名涉嫌帮信的外省在逃人员。2023年2月9日,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党某系海南省上网逃犯。大队集中警力广辟线索来源,主动细致摸排,经过数个小时蹲守,于当日下午在某购物中心成功将党某抓获。

今年春节期间,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甘肃省上网逃犯储某某有在玉田辖区活动迹象,但因其无固定工作及住所,迟迟未抓获归案。后经民警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储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2月13日,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月15日,河南警方来到刑侦大队,请求对电信诈骗涉案资金百万元的在逃人员刘某进行抓捕。民警立即对该逃犯进行分析研判,在确定其具体的落脚点后,于当日中午在玉田某快餐店内成功将刘某抓捕归案。
经审讯,三名在逃人员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移交至相关追逃单位。
“帮信罪”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
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究竟啥是“帮信罪”?
以什么形式出现?涉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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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的账户。而在这个“跑分”的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相当于诈骗分子的得力助手,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案件追查的难度。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此外,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都涉嫌“帮信罪”。1、判刑及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职业禁止与禁止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3、行政处罚。根据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4、惩戒措施。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在校学生由于缺乏社会阅历和收入来源
容易被忽悠或被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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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
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
就等于给骗子“断奶”
对于打压电诈案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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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贪图小利,不要想赚“快钱”
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租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
均属于违法行为
时刻保持清醒,勿要轻信他人
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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