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一对男女因卖淫嫖宿被行拘,罚款!具体内容公布!
被处罚人Y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xx镇xx村x组xx
现住址: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
现查明:2021年06月05日21时30分许,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房间,Zxx和Yxx商定以事后2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Yxx向Zxx提供了卖淫服务。
以上事实有Yxx的陈述与辩解、Yxx的辨认笔录、Yxx的物品及现场指认、Zxx的陈述与辩解、Zxx的辨认笔录、Zxx的物品及现场指认、检查笔录、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Y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Z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xx镇xxx村xxxxxx号
现住址: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
现查明:2021年06月05日21时30分许,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房间,Zxx和Yxx商定以事后2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Zxx嫖宿了Yxx。
以上事实有Zxx的陈述与辩解、Zxx的辨认笔录、Zxx的物品及现场指认、Yxx的陈述与辩解、Yxx的辨认笔录、Yxx的物品及现场指认、检查笔录、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Z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