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醉酒险遭强奸,丈夫及时制止将对方打成二级轻伤
极目新闻记者 张万军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任某某乘一名女子醉酒,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女子丈夫及时发现并制止,还被其殴打成轻伤二级。日前,任某某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10月3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该案起诉书显示,21岁的任某某为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某乡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
2021年3月30日5时许,任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政府食堂包厢内,趁女子美某某醉酒之际对其进行抚摸、亲吻。任某某脱掉美某某的裤子,对其进行了猥亵。随后,他脱掉裤子准备对美某某实施强奸。
正在此时,美某某的丈夫哈某某进入包厢,发现了任某某的不轨行为。他对任某某进行了殴打,将其打伤。经鉴定,任某某的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5月12日,任某某被刑事拘留,5月26日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8月20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哪怕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里面的“造成重大损害”,根据2020年8月28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而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本案中,实施强奸行为的任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不属于重大损害。所以说,无论是从任某某的违法行为性质还是从损伤后果程度来看,被害人丈夫哈某某都符合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
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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