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有哪些?
因素 | 说明 |
子女年龄 | 子女年龄是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性决定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因此,如果离婚后,只要子女还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就应由母亲抚养。即,在诉讼中,只要孩子未满两周岁的,除非有女方自己不想抚养孩子、经济能力已经到了完全养不起小孩或者有严重的疾病会影响小孩正常生活成长等的情况,否则几乎会百分百判给女方抚养。 |
双方经济条件 | 一般情况下,经济条件越好,就越能为子女提供更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因此,在诉讼中,经济条件较好是争取抚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
子女性别 | 女孩的生理特点原因,使其随母亲生活更为方便。一般法院会认为,对于女孩来说,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孩子的心理、生理变化,便于适时予以疏导和处理。在实践中,若需要抚养的孩子性别为女的,对女方来说是一个有力因素。 |
夫妻双方职业 | 一方面,父母职业不仅和经济条件挂钩,另一方面,父母职业的不同,其稳定性、时间自主性等也会不一样。一般法院会认为,如果从事的职业收入较高、较为稳定,则一般情况下能够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抚养小孩,且能够提供质量较高的生活环境。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从事教师、医生等收入较高且工作较为稳定的工作,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会更为有利。 |
夫妻学历 |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夫妻各方中,如果学历更高,其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理念会更好,能够更好的在子女的成长中塑造其性格。因此,对于学历更高的一方,其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会具有一定优势。 |
夫妻过错 | 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诉请离婚往往是因为另一方具有一定的过错,如出轨、家暴、赌博等。由于过错方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则,无过错方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会更有利。 |
夫妻特殊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所以夫妻一方中,如果有前述因素的,在子女抚养权争取中,会更加有利。 |
其他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如果子女是由爷爷奶奶、或者是外公外婆照顾的,且他们有能力且愿意继续照顾的,那么在争取抚养权时,会对这一方的夫妻更加有利。 |
证明方面 | 我方正面 | 对方反面 | 示例 |
双方经济条件 | 我方收入高、收入稳定 | 对方没有收入、收入低或不稳定 | 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工作证明等。 |
双方职业情况 | 我方职业稳定、收入较高、时间较为充足等 | 对方没有工作、工作不稳定、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子女、收入低等 | 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公司员工身份证明等。 |
学历 | 我方教育背景好、学历较高 | 对方教育背景差、学历较低 | 毕业证、学位证、读书期间的成绩单、获奖证明等。 |
对方过错 | 我方作为受害人,没有过错 | 对方对造成离婚的过错 | 出轨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的证据、吸毒的证据等。 |
其他 | 对判决我方抚养子女后,子女生活更有利的因素等 | 对判决对方抚养子女后,子女生活没有利的因素等 | 我方无法继续生育子女的证明(结扎证明)、子女长期与我方共同生活的证明(日常生活照片、邻居证人证言)、健康或疾病证明、外公外婆或爷爷奶奶的抚养意愿以及能力证明、子女的意愿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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