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人快看!新规发布!明年起实施 | 禁养犬名单已出炉!
唐山养犬的朋友们注意了
明年起,遛狗不拴绳
最高将拘留10天罚款1000元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饲养动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026年1月1日起
不规范养犬的行为将面临
从“违规”变为“违法”
变成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违规养犬,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场景:犬只深夜持续吠叫、在楼道随地便溺产生异味扰民、放任犬只追逐路人恐吓他人等。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适用场景: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藏獒、比特犬等当地明令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或饲养危险动物后未做好隔离,导致伤人。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适用场景:遛犬不牵绳、未给大型犬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抓伤路人;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导盲犬)引发冲突致他人受伤。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注:第五十一条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相关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场景:故意驱使犬只攻击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按故意伤害相关条款从重处罚。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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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饮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宜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在其指导下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五)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楼道、公共阳台、道路、广场等人员活动的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养犬人应当立即处理干净;
(六)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绳(链),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遛犬时应当避让他人,尤其应当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必要时应当采取为犬戴嘴套等约束措施;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部位养犬;
(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在公共场所遛犬,并在饲养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因工作需要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或者从一般管理区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采取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约束措施;
(九)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十)采取约束措施避免犬只伤害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一)履行养犬义务,遵守居住地养犬自律公约;
文明养犬
是为了更好的生活环境
各位宠友们
更要充分知晓养犬法律法规
做一名合格的“养犬人”
来源:唐山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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